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具体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相应拟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的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开设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宁波旭升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民权 李圭峰 王伟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