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彭杰中先生的履历等材料,认为其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相关提名与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彭杰中先生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1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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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1 年 12 月 2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