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由交易对方购买华铁应急二级市场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湖北仁泰恒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评估机构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从事证券、期货的业务资格,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及独立性。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根据产权主体利益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法,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符合相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较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实际状况。
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二、关于收购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由交易对方购买华铁应急二级市场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浙江粤顺建筑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评估机构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有从事证券、期货的业务资格,具有专业的评估能力及独立性。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根据产权主体利益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在评估过程中选择适当的方法,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
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以公开市场为前提,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和评估方法适用的前提条件,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进行评估,符合相关规定与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结果较为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标的实际状况。
本次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股权转让事项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转让。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1 年 11 月 29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