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暨上市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60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程序、数量及价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国达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雷宝
2021 年 11 月 16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许诗浩
202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