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 16 期私募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第二版)
基金管理人: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基金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私募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业绩。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已充分阅读备查文件,同意本基金投资标的,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其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或者与上述主体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基金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即表明其已经知晓并认可本基金可能将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对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本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基金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基金投资者自行负担。因本基金的产品设计安排、投资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
类型:□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自然人填写):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箱:
机构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证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基金管理人: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齐亮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55220(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9 号国际大厦 A 座 2705
邮编:100020
联系人:刘丽思
联系电话:010-65915885
传真:010-65916996
邮箱:liulisi@dibamc.com.cn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邮编:210019
联系人:尹鹏
联系电话:025-83387210
传真:025-83387215
目 录
一、前 言......2
二、释 义......2
三、声明与承诺 ...... 4
四、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五、私募基金的募集 ...... 7
六、私募基金的成立和备案 ...... 10
七、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11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22
十、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 27
十一、私募基金的投资 ...... 28
十二、私募基金的财产 ...... 32
十三、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4
十四、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8
十五、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4
十六、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七、信息披露与报告 ...... 49
十八、风险揭示 ...... 51
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63
二十、私募基金的清算 ...... 67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9
二十二、争议处理 ...... 7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1
一、前 言
鉴于前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签订了《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
1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设立“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1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现各方同意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备案要求,对原基金合同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等内容进行修订并签署《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 1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版)》(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生效不影响其生效之前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原基金合同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履行的各项义务、承担的各项职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据原基金合同的约定所进行的各项行为仍然有效。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运作本私募基金。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 1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明世伙伴胜杯 26 号 16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版)》及其附件以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及补充。
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
的合称。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本基金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明世伙伴基金管理(珠海)有限公司。
7、基金托管人:指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基金服务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根据与其签订的服务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的服务机构。
9、募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简称“销售机构”)。
10、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11、基金账户:指份额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12、托管账户:即基金财产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用于保管、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的专用银行账户。
13、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简称“募集专户”,指由基金管理人开立或基金服务机构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开立的,用于基金管理人直销基金投资者及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资金归集的,在基金投资者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基金认/申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的专用账户。
14、基金财产:指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而缴纳的资金所形成的财产;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基金财产。
15、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本基金终止之间的期限。
16、封闭期:指本基金成立后,不允许申购或赎回的一段期限。
1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及/或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以本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18、工作日、交易日(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T+n
日指 T 日之后的第 n 个工作日,T-n 日指 T 日之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19、K 日:除本基金合同特别说明外,指在规定时间受理本基金的基金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开放日(包括由基金管理人设置的临时开放日),K+n 日
指 K 日之后的第 n 个工作日,K-n 日指 K 日之前的第 n 个工作日。
20、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申购:指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2、赎回:指基金成立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3、元:指人民币元。
2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成立后发生的、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事件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2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26、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等。
三、声明与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基金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9465。
2、基金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