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1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3 号)核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 11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 1,150 万张,期限 6 年。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15,000.00 万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律师费等各项发行费用 1,133.75 万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3,866.25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出
具了“天健验【2021】139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的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临安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支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等五家银行(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下文统称为《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存储金额(万
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青山湖 33050161735209000888 53,464.31
科技城支行
2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 3301040160017412845 30,000.00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支 619603298 12,927.43
行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庆春路 1202020229900657031 8,439.90
支行
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营业部 3310010010120100973345 9,385.34
合计 114,216.98
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15,000 万元,扣除保荐承销费人民币 783.02 万元(不
含税),实际收到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资金人民币 114,216.98 万元(未扣除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统称“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及下属分支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详见本公告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内容)。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甲方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洪志、田英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