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98 证券简称:杭叉集团 编号:2019-060
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调整暨相关文件修订说明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结构调整情况
为控制投资风险并保障上市公司利益,本次交易在原有交易方案的基础上,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集团”)和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科技”)拟各自下调出资额 1.25 亿元,调整后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将分别向杭州中策海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策海潮”)增资 9.75亿元,并取得中策海潮 24.38%股权,从而分别间接收购中策橡胶 11.44%股权。巨星科技和杭叉集团合计减少的 2.5 亿元出资额将由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集团”)向中策海潮增资。除上述调整外,本次交易其他交易结构保持不变。
二、关于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
为保障上市公司的权益,巨星集团对于本次交易作出盈利补偿承诺,巨星集团盈利补偿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调整前主要内容 调整后主要内容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 1、巨星集团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补偿期间为
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 本次交易完成日当年及之后连续两个会计
年度,即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以 年度,即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以
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下简称“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 2、巨星集团承诺中策橡胶在盈利补偿期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计的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 312,878.82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若上述盈利补偿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 数”)。
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巨星集团承诺将根据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
整。 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
3、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
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 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策橡胶在盈 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扣除 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润的合计数(以下简称“实际合计净利润 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数”)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中策橡胶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与承诺 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
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
4、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盈利 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中策橡胶 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小于承 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上 11.4438%
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净利润数)× 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
12.9110% 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 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 5、巨星集团愿意对盈利补偿期间内本次交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 易协同效应增厚上市公司净利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事项进行承诺。5、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巨星集团承诺因本次交易协同效应而增厚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 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在盈利补偿期内合计不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 低于 11,507.34 万元(以下简称“协同效应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 承诺净利润数”)。
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 6、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额为止。 日。上市公司应自盈利补偿测算基准日之日
6、《盈利补偿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 起 30 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相同。如《支付现金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在盈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 利补偿期内各个年度实现的协同效应新增利补偿协议》亦应解除或失效。如《支付现 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并以此确定上市公司
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修改,《盈利补偿协 在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协同效应新增净
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利润与协同效应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
7、《盈利补偿协议》内容与巨星集团向上市 7、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对盈利补偿期间协同
公司出具的《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 效益盈利预测差异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若
利补偿的承诺函》内容一致,《盈利补偿协 实际合计协同效应新增净利润小于协同效
议》与该承诺函同时有效。 应承诺净利润数的,则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
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协同效
应承诺净利润数-盈利补偿期内实际合计协
同效应新增净利润数。
巨星集团根据前款之规定需承担盈利补偿
责任的,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且上市公司
发出书面补偿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
上市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现金补偿款。
8、如巨星集团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
及时给予上市公司足额补偿的,则从逾期之
日起,每逾期一日,巨星集团以现金方式向
上市公司支付应补偿金额万分之二的补偿
迟延违约金,直至巨星集团足额付清补偿金
额为止。
9、《盈利补偿协议》及《盈利补偿协议补充
协议》之成立及生效条件与《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协议》相同。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
议》被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盈利补偿协
议》及《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亦应解除
或失效。如《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进行
修改,《盈利补偿协议》亦应相应进行修改。
10、《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为《巨星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盈利补偿的承诺函》、
《盈利补偿协议》的补充;如有冲突,以《盈
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修订说明
公司及中介机构对《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对重组报
告书主要补充和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报告书章节 修订说明
1、 更新了本次交易方案中巨星科技、杭叉集团、巨星集团增资金额和比例;
2、 更新了上市公司投资回报率测算金额;
3、 补充披露了杭叉集团《盈利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重大事项提示 4、 补充披露了杭叉集团增资认购补充协议(二)相关内容;
5、 更新了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计算过程;
6、 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7、 更新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
8、 更新了业绩补偿承诺。
1、 更新了本次交易架构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
2、 更新了本次交易过程及交易前后股权情况;
本次交易概况 3、 更新了业绩补偿及盈利预测;
4、 更新了并购贷款还款安排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5、 更新了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
6、 更新了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