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三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 声 明 ...... 3
第二章 释 义 ...... 5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 7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 9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9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10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 11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 11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11
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 13
第一章 声 明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光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并制作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永新光学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永新光学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永新光学提供,永新光学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下述假设前提之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永新光学及有关各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本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本激励计划能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不存在其它障碍,并能顺利完成;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永新光学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永新光学、上市公司、公司、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永新光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顾问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
分权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干部及核心骨
干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
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
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可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有效期 指 从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基于以下基本假设而提出: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永新光学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二、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
示情况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三、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四、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向
9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48 元/股。公司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 年 7 月 28 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61.80 万股
(三)首次授予人数:98 人
(四)首次授予价格:42.48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40%、30%、30%。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 12 个月。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