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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水务:联合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3-02-22

联合水务:联合水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United Water Technology Co.,Ltd.

            (江苏省宿迁市幸福北路 12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副主承销商        财务顾问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              (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中心 1 号写字楼 22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 4,232.206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本
                          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5.86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3 年 3 月 16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2,322.0604万股

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4,232.2061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3 年 2 月 22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公司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本承诺函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间接控股股东的期间内,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均持续有效,并不可撤销。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7)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俞世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3)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不低于发行价;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不论本人目前是否在发行人任职、未来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4、持股 5%以上股东 UW Holdings Limited、宁波衡联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减持价格亦应遵守本次发行其他各项承诺。本单位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解除锁定后减持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宁波衡申、宁波衡泰、宁波衡通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减持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时包括但不限于减持方式、减持比例、股份变动申报工作等事宜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则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将依法归发行人所有。
6、间接持有股份的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猛、陈樵、James Gerard Beeson、罗斌、陈国清、许行志、曾真承诺
(1)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的减持比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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