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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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
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 13 点 00 分在杭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下沙街道文泽北路 24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0,012,83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4.109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426,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6,4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8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9,434,5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385 %;
反对 578,32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15 %;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郑建国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4.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林云青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4.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志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4.04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何英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倪一帆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娄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5.0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傅建中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毛毅民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6.0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吴珍珍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0,003,13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39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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