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82 证券简称:亚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公司运作,同时推进上市公司党建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对《公司章程》及部分规章制度进行
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股东大会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
确定的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后续条款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党组织、所遵守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条款也自动顺延。 开展党的活动。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委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合并原第十八条“公司股本总额为 13,382 万元,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13,382 万元,股份总数为
份总数为 13,38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均为人民 13,38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无
币普通股,无其它种类股份。 ”和原第十九条“公司 其它种类股份。
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方式之一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本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
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
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
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
可豁免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 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1 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遵守前述转让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
内;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
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删除原第三十一条“公司触及《上市规则》第十三
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
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
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原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 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披露本次质押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
本比例。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
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
股份的,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
及时通知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
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釆取的措施,并充
分提示风险。
原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行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易事 项;
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项;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原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第四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 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 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
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