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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79: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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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解锁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三)《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议案》的独立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3、公司董事会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议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事项。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刘凤元

                                                    2021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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