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DayeCo.,Ltd.
(住所: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窦勇及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父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2、机构股东
公司法人股东深创投、义和车桥、南昌红土、东尚国际和淄博创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郑洪霞、王金武、王金魁,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窦万明、张兰州、牛海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
公司监事耿汝江、管玉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原监事王清华、王玉亮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5、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
马玉峰、王焕江等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股东窦勇和窦宝森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2、深创投
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当持有股份超过5%的股份时,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容分别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盘价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10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的10%;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完成股份回购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1)公司回购”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具体如下:
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B、连续12个月内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完成股份增持后3个月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①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30%,连续12个月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最近一期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50%。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