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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78 沪市 大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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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78:大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公告日期:2017-10-23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 Daye Co., Ltd.
(住所:诸城市朱诸路北辛兴经济工业园)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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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5,200 万股,公司全部以新股发行,本次发行新股数量不低于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11 月 1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20,8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父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除窦宝森、窦勇外的自然人股东郑洪霞、王金武等 68 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
份。
公司股东深创投、义和车桥、南昌红土、东尚国际和淄博创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董事窦宝森、窦勇、郑洪霞、王金武、王金魁以及高级管理人
员窦万明、张兰州、牛海平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公司董事窦宝森、窦勇、郑洪霞、王金武、王金魁,监事耿汝江、
管玉红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窦万明、张兰州、牛海平承诺:除了前述锁定
期外,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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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
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
实之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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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
列事项:
一、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等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窦勇及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父子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
2、机构股东
公司法人股东深创投、义和车桥、南昌红土、东尚国际和淄博创新承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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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郑洪霞、王金武、王金魁,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窦万明、张兰州、牛海平承
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
量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
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
公司监事耿汝江、管玉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上
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原监事王清华、王玉亮承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
马玉峰、王焕江等人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等股份。 ”
(二)本次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股东窦勇和窦宝森承诺:“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若本人拟减
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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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公司股份,并由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
年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人上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若有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2、深创投
本公司股东深创投承诺:“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之锁定期届满后,当持有股份超
过 5%的股份时,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股份数额不超过本公司所持股份的
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若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和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于2016年11月6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大业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公
司、实际控制人窦宝森、窦勇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预案相关内容分别出具了
《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
因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致使公司股票收
盘价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不具有可比性的,公司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的调
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120%,且非因不
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
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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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公司股价的
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10个交易
日内启动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
(1)公司回购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股回购股份的方案,具
体如下: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③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
额的10%;
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30%;
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前述标准的,当年度不得继续实施公司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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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