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2 证券简称:联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制度并办理工商备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经公司股东会决
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
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
股。
第二十二条(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第二十二条(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
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发行
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
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
表决。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
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修订前 修订后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
转让。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
持公司股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可按照股东的要求
求予以提供。 予以提供。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
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
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
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文件和资料时,
对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需要保密的文
件,须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后查阅。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并承担泄露秘密的法律责任。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
修订前 修订后
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 院认定无效。
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民法院撤销。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事会、董事会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