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 份......5
第一节 股份发行......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8
第一节 股东......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 董事会......25
第一节 董 事......25
第二节 董 事 会......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9
第七章 监 事 会......42
第一节 监 事......42
第二节 监 事 会......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5
第二节 内部审计......4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0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5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3
第十二章 附 则......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由原浙江联翔刺绣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联翔有限”)原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起设立方式由联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在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424763936798K。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906,750
股,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联翔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Lianxiang Smart Hom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工业新区一星路 5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362.7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坚持“热情、严谨、务实、创新”的企业价值
观,为客户提供最具价值的家居生活解决方案和服务,持续为客户
创造最大价值。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
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型
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专业设
计服务;绣花加工;面料印染加工;面料纺织加工;针织或钩针编
织物及其制品制造;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具安
装和维修服务;软木制品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
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服饰制造;服饰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
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
需要许可的商品);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
用百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
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仪器
仪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气
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
械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
1 卜晓华 1,100 64.7059 净资产折股 2016.12
2 陈燕凤 600 35.2941 净资产折股 2016.12
合计 1,700 1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362.70 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
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