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SeagullCoolingTowerCo.,Ltd.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发行人、海鸥股份、指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公司
冷却塔公司 指 常州冷却塔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冷却塔厂 指 常州市冷却塔厂
实业总公司 指 武进市礼河镇实业总公司
高晋创投 指 江苏高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南部投资 指 常州南部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股东
金鸥水处理 指 常州市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1,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金鸥安装 指 常州金鸥水处理设备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海鸥亚太 指 海鸥冷却技术(亚太)有限公司,注册于马来西亚,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
上海太丞 指 太丞(上海)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金鸥水处理控股子公司,
金鸥水处理持有55%股权,SINOALLY持有45%股权
台湾太丞 指 太丞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台湾省,海鸥亚太控股子公司,
海鸥亚太享有65.71%的权益
SINOALLY 指 SINOALLYLIMITED(也称“华盟有限公司”),注册于萨摩
亚,台湾太丞控股子公司,台湾太丞持有66%股权
TRUWATER 指 TRUWATERCOOLINGTOWERSSDN.BHD.,注册于马来
西亚,海鸥亚太持有40%股权
海鸥控股 指 江苏海鸥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常矿机械 指 常州常矿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常州市益阳水冷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2月更名为“常州
益阳水冷 指 市苏琪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张中协的女儿张姝贤持
股35%,于2016年12月转让股权
高睿创投 指 常州高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1:原名为“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由于金坛的行政级别由县级市变为区,金坛区内的企业同时要求更换名称,“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更名为“常州市金坛金鸥水处理有限公司”。保荐人、保荐机构、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民生证券
发行人律师、君泽君指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报会计师、立信会 2007年7月31日,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变
计师事务所 指 更为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1年12月15
日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整体加入立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为其江苏分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本次发行 指 本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2,287万股面值为1.00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最近三年/报告期 指 2014年、2015年及2016年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环保节能型冷却塔 指 公司内部产品名称,意指具有节水、消雾、降噪等功能的冷
却塔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任何表格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敖大、吴祝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高晋创投、南部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华、张中协、江仁锡、刘立、王伟庆、潘伟荣、刘建忠、陈健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智钧、杨智杰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正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六)在公司任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王根红、陈小军、王立清、孙小锦、吴国祥、周广砚、匡洪炳、林一鸣、陶建美、杜国平、刘小平、韩介洪、高戎、赵峥嵘、陈国强、许荣富、吴良强、石鹏、周建文、梅锦昌、吴强、包冰国、单燕飞、潘浩忠承诺:(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不在公司任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于志华、闻建东、王东太、张平、尤品玉、于伯全、陈亚强、吴全珍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启动原则
1、启动情形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称“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除权除息后,下同)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责任主体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以下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则应启动本预案规定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2、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