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SeagullCoolingTowerCo.,Ltd.
(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287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不安
排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5月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147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敖大、吴祝平承诺:(1)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2)若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
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
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整。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定的承诺 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股东高晋创投、南部投资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
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华、张中协、
江仁锡、刘立、王伟庆、潘伟荣、刘建忠、陈健承诺:(1)自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
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3)
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许智钧、杨智杰承诺:(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3)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
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会主席刘志正承诺:自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
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6、在公司任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王根红、陈小军、
王立清、孙小锦、吴国祥、周广砚、匡洪炳、林一鸣、陶建美、杜
国平、刘小平、韩介洪、高戎、赵峥嵘、陈国强、许荣富、吴良强、
石鹏、周建文、梅锦昌、吴强、包冰国、单燕飞、潘浩忠承诺:(1)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12个月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7、不在公司任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股东于志华、闻建东、
王东太、张平、尤品玉、于伯全、陈亚强、吴全珍承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4月25日
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
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
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且公司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如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
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等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在评价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大
事项和风险,相关风险事宜请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
部内容。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金敖大、吴祝平承诺:(1)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