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3-04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
关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
对《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
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款所列之事项除 (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之事项除
外); 外);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更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及变
公司形式;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款所列之事 (六)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四)款所列之事
项; 项;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七)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八)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 (八)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
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 计总资产 30%;
(九)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 (九)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被作出 理期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者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 终止上市决定后不进入退市整理期并继续推进重大
资产重组事项; 资产重组事项;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 易或者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券交易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或转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他事项。 其他事项。
本条第(二)项中分拆上市、第(十)项所述提案, 本条第(二)项中分拆上市、第(十)项所述提案,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 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 由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通 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 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应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四)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 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制。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份比例达到 30%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况。
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系的董事。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
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例不低于1/3,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注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应当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