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北京元六鸿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系北京元六鸿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北京市丰台区市场
依法整体变更而成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
理局丰台分局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执照号:911101068022402680。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行人民币普通股 4,134 万股,于 2019 年 5 月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 4,134 万股,于 2019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转让。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及新
公司股份。 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