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5 月 17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93.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34 元/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远电子”)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于 2021 年 5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二)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2021 年 4 月 27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1 年 5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17 日,满足授予条件
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20 年年
度权益分派方案,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
告》,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方案为: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31,476,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5,646,120.00 元(含税)。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
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61.71 元/股调整为 61.34 元/股。
鉴于《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3 人调整为 99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00.00 万股调整为 93.20 万股。
上述相关事项的调整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1 年 5 月 17 日。
(二)授予数量:93.20 万股。
(三)授予人数:9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授予价格:61.34 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公司目前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总股本的比
例
李永强 董事、财务总监 5.00 5.36% 0.02%
王新 副总经理 5.00 5.36% 0.02%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83.20 89.27% 0.36%
务)骨干(97 人)
合计(99 人) 93.20 100.00% 0.4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注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6%。
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