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查,在认真审阅、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查阅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总经理沈朝晖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虞建锋先生及财务总监于忠灿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有《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聘任,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