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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不得无故解除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监事会中应包括至少1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本规则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九)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监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四)保管监事会印章;
(五)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六)在监事会闭会期间,根据监事会已通过的决议,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监事会重要文件;
(七)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
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六条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余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十三条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的,适用本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会议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五章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章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应一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毁损和涂改。
第七章决议公告和决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决议由会议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某项决议。
第三十一条对于监事会决议事项,由监事会指定特定监事作为联系人负责跟踪了解,并及时向监事会及会议召集人反馈有关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主席提出修改意见稿,由监事会审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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