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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6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9月)

公告日期:2021-09-25

603266: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9月)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九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一)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二)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三)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四)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
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五)  其它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由董事会决
定更正,并应单独以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及法律法规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更正后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十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等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

                                            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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