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8 证券简称:电魂网络 公告编号:2022-087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电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共 117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74.61 万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3036%。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0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4),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潘增祥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平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98)。
4、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5、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100)。
6、2020 年 11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1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1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2021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2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5、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6、2022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7、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2020年12月11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在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可申请解除限售所获总量的30%。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0年11月4日、登记日为2020年12月11日,限售期为2020年12月
11日-2022年12月11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 业绩考核目标
除限售期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定比2019年,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于10%; 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
定比2019年,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于20%; 数值为356,122,480.71元,相比
定比2019年,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2019年增长52.02% 。公司层面业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绩考核条件已达到考核目标。
于30%。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激励计
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2021年度11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 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S≥80分或者
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达标。 实际业绩承诺完成情况P≥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