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回购注销原因: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余亚辉、朱荣业因个人原因辞职,激励对象邹新娥担任公司
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三)
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相关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142,500股限制性股票予
以回购并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1,927,500股、预留授予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15,000股)。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2,287,500股。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2,287,500 2,287,500 2023年 6月27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87,500股。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公示期间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由于激励对象中余亚辉、朱荣业2人因个人原因辞职,激励对象邹新娥担任公司监事,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4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相关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142,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1,927,5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215,0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拟回购注销11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287,5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712,500股。
3、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5823842),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3年 6月27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股份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7,000,000 -2,287,500 4,712,500
无限售条件股份 877,800,000 0 877,800,000
总计 884,800,000 -2,287,500 882,512,5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