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鼎际得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Liaoning Dingjide Petrochemical Co., Ltd.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柳树镇石灰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3,336.6667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88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22 年 8 月 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3,346.6667 万股
1、控股股东营口鼎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
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
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诺: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
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
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
2、实际控制人张再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满后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
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
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
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
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
红/薪酬中扣除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
金分红/薪酬,并收归发行人所有。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3、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许丽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拟通过任何途径
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人的减持
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股
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人违
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人应上
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
有。
(5)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4、发行人股东营口盛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
括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
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上述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企业拟通过任何途
径或手段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份,则本企业的
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格。
(4)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
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相应义务。如本企
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交发行人所有,并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
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
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
失。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辛伟荣、玄永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
由该部分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下同),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发
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