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XiantongRubber&PlasticCo.,Ltd.
(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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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21.84元/股
公司发行股份数 不超过2,25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量
预计发行日期 2016年12月2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9,024万股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
仙通橡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
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本次发行前股东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所持股份的流通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
限制及自愿锁定 终止履行。
的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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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
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6年11月29日
(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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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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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
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仙通橡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
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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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及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
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
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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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
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