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仙通 股票代码:603239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一)本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自愿锁定的承诺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仙通橡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启动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程序,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4)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5)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6)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且本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③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7)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起富承诺
(1)本人确保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3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事项,购回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5)若上述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同时由发行人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时扣留,且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监事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与发行人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被有权部门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发行人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两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4)若上述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将在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中介机构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