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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6月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6-29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1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XiantongRubber&PlasticCo.,Ltd.
(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简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元/股
公司发行及股东
发售股份数量
【】万股(不超过2,256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拟发
行新股数量【】万股(不超过2,256万股),公司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万
股(不超过900万股,且不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
股份的数量,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024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及自愿锁定
的承诺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
仙通橡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
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
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
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
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3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自动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
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
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
限公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
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
(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日期2016年6月6日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1-1-5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股份锁定的承诺
1、李起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金桂云(发行人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邵学军(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自仙通橡塑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持
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在本人担任仙通橡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仙通橡塑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仙通橡塑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仙通橡塑股份;离
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
理)不低于发行价;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
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者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相关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剩余持有的发行人股票自动
延长锁定期6个月;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
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
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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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股东中山卓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浙江杰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仙通橡塑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仙通橡塑股份,也不由仙通橡塑回购该
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及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安排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公司股票发行当年所实
现的净利润和发行前一年末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稳
定性和合理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情况拟定并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
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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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在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
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4、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
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8、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9、上市后三年股利分配政策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
以后,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
红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常经营发展
的需要确定,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同时,在确保足额
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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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汽车行业市场波动风险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密封条等汽车零部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为汽
车整车制造商所生产的新车提供零部件配套服务,因此受汽车行业,特别是新车销售的
市场状况影响较大。由于汽车行业属于与宏观经济波动密切相关的周期性行业,未来汽
车行业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部环境的走势。2015年全国汽车市场保持平稳增长,汽
车产销量分别达到2,450.33万辆和2,459.761万辆,蝉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