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3 年 2 月 6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1.72 元/股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6 日,同意向 80 名激
励对象授予 2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4),公司独立董事郭德贵
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 1 月 13 日至 1 月 22 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
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提出的异议。2023 年 1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更正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以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08)。
4、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2 月 7 日披露了《浙
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0)。
5、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2 月 6 日
2、授予数量:200.00 万股
3、授予人数:80 人
4、授予价格:21.7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 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姓名 职务 授予额度 占授予总量比例 占总股本比例
号 (万份)
1 马建忠 董事、总经理 29.59 14.80% 0.29%
2 马冬达 副总经理 10.50 5.25% 0.10%
3 徐炜 副总经理 6.68 3.34% 0.07%
4 沈燕萍 副总经理 6.68 3.34% 0.07%
5 陈传亮 董事、财务总监 6.21 3.11% 0.06%
6 于莹茜 董事会秘书 6.21 3.11% 0.06%
7 黄锦阳 人力资源总监 5.73 2.87%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128.40 64.20% 1.27%
(合计 73 人)
合计共 80 人 200.00 100.00% 1.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其他个人原因放弃全部或部分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出相应的调整,可以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或调减。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由其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的数量确定。
4、上表中数值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