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7 证券简称:五芳斋 公告编号:2026-012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9 日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 年 2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2、2026 年 2 月 13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
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08)。
3、2026 年 3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3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0)。
4、2026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8.08 万股,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并将该部分授予份额调整至预留部分。经过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22 人调整为 12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28.56 万股调整为 620.48 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71.44 万股调整为 79.51 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和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调整以及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