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6 证券简称:移远通信 公告编号:2022-020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移远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 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上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是上海移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
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100005631196115。 913100005631196115。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5,370,828 元。 188,982,076元。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的其他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书、财务负责人。
4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优质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
的服务和先进技术是我们生存的保 为全球物联网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赋予物
证,科学的管理和持续改进是我们发 与物、物与人更好的联接,让产业创新具
展的主题,客户的满意和成功是我们 有无限可能,开创更美好的“万物畅联”
坚贞不渝的追求。致力为开发建设项 世界,成就智慧地球。以先进的技术,科
目提供一站式服务,为客户提供可持 学的管理持续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续发展整体解决方案服务,成就智慧 奋发图强勇往直前,持续增加投入来提高
序号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地球。 综合竞争力。
5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45,370,82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88,982,07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普通股 145,370,828 股。 股188,982,076股。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公司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或者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收购其股份的;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 股份。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2/3以上董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8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序号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 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定期向
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 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司的股份。
的本公司的股份。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
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
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
则。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券。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责任。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