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35 证券简称:天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0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年 6月 13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0 号)的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37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36.8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61,460.6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1,723.31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于 2022 年 7 月 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2]5910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
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 2023年 11月 16日召开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1000 吨维生素 A 项目”原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63,129.15 万元调整为 43,129.15 万
元,后续产能建设所需资金由公司自筹解决;“企业研究院项目”原拟投入的募集资金 23,886.55 万元调整为 12,886.55 万元,并将上述两个项目未经使用募集资金中的合计 31,000 万元用于建设“年产 6.677 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以
下简称“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2023-030)。
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天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天新”)负责实施。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年 12 月14 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宁夏天新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3 年 12 月 14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万元)
宁夏天新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106074262639 0 年产 6.677 万吨精细
业有限公司 公司青铜峡支行 化学品项目
三、 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宁夏天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6074262639,截止 2023 年 11 月 2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投
向甲方二年产6.677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31,000万元。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元、庄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身份资料、授权资料等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7 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乙方应仅作为资金监管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管义务外,其对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乙方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甲方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甲方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乙方仅对甲方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乙方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若因任何原因(包括被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取冻结/暂停支付、扣划/划拨等强制措施)出现专户被查封、销户、冻结及其他情形而不能如约划转现金款项的,乙方将依法执行冻结、划扣等手续,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协商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的部分仍须履行。
16、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江西天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