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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6

60323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0-124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公司2020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228.05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3.59 元/股

  根据《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以 43.59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3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28.05 万股限
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
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卢利平先生就提交 2020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20
年 11 月 24 日起 2020 年 12 月 4 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0 年
12 月 5 日披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0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2 日披
露了《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该等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该等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2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以 43.59 元/股的价格授予 228.05 万股限制性
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0 年 12 月 15 日。

  2、授予数量:228.05 万股。

  3、授予人数:136 人。

  4、授予价格: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43.5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5%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次解除限售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 136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  占目前股本总额

            类别                股票数量(万  股票总数的比      的比例

                                      股)            例

 首次授予的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28.05        82.02%          0.35%


          预留部分                  50.00          17.98%          0.08%

            合计                  278.05        100.00%        0.42%

  注: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3、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0-2022年三个会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9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7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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