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Xinhua Distribution Group Co. ,LtD.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6号1号办公楼4层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8,838.1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
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11.15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年12月15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35,352.30万股
1、公司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6个
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
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 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 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
的承诺 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皖新传媒、内蒙古盐业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3、公司股东爱信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年11月2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2、公司股东皖新传媒、内蒙古盐业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3、公司股东爱信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二)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股东新华控股、皖新传媒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保持所持股份稳定。
(2)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并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将不会减持内蒙新华股份:
①发行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②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所作出的关于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
素确定是否减持内蒙新华股份。
(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
(6)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公司应当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在减持时间期间内,发行人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本公司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7)本公司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公司与本公司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8)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小于 5%的,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第 6 条的承诺。如本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本公司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