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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0 沪市 内蒙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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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30: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1-11-16

603230:内蒙新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Inner Mongolia Xinhua Distribution Group Co. ,LtD.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6号1号办公楼4层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  录


发行人声明 ...... 1
目  录...... 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4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4
 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5
 三、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8 四、发行人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0
 五、证券服务机构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2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3
 七、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6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16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 18
 十、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2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7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27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27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28
 四、发行人业务...... 29
 五、主要资产情况...... 32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3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4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 51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2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73
 一、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73

 二、募集资金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73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75
 一、风险因素...... 75
 二、重大合同情况...... 79
 三、对外担保情况...... 81
 四、诉讼及仲裁事项...... 81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84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84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8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86
 一、备查文件...... 86
 二、文件查阅时间...... 86
 三、文件查阅地址...... 86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华控股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支付给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支付给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公司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皖新传媒、内蒙古盐业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三)爱信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限售方面的规定。
二、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发行人 A 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发行人股价的措施,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要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制订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
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的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稳定股价方案,直至稳定股价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并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份回购预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以后实施(如需)。公司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内蒙古新华控股有限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买入的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其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2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三)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四)未能履行增持或股份回购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股价方案涉及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自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届满后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三、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股东新华控股、皖新传媒承诺:

  1、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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