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8 证券简称:景旺电子 公告编号:2020-040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流通股份 发放日
上市日
A股 2020/5/25 - 2020/5/26 2020/5/27 2020/5/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08,371,23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
红利 182,511,369.90 元,转增 243,348,493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851,719,726 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 除权(息)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
交易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发放日
A股 2020/5/25 - 2020/5/26 2020/5/27 2020/5/2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深圳市景鸿永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智创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陆马、段文彪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股票发行溢价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故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2、利润分配
(1)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元。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27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不含“QFII”), 公司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税前人民币 0.3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9,359,623 3,743,849 13,103,472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599,011,610 239,604,644 838,616,254
1、 A 股 599,011,610 239,604,644 838,616,254
三、股份总数 608,371,233 243,348,493 851,719,726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851,719,726 股摊薄计算的 2019 年度每股收益为 1.0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 C 座 19 楼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联系电话:0755-8389218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