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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228:景旺电子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18


债券代码:113512          债券简称:景旺转债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8年9月17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00.00万股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9月1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8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8
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1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内部张榜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9月1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激励对象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刘伟先生作为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18年9月17日。

  2、授予数量:300.00万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公告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3、授予人数:26人。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4、授予价格:28.56元/股。

  自《激励计划(草案)》公告至本次授予期间,公司未进行权益分派,相关参数无需调整。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3)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发生
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考核年度为2018-2021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只有公司满足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公司如未满足当年度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层面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基准增长率                      目标增长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0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3%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6%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7%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按照以上业绩指标,各期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与考核期考核指标完成率相挂钩,具体挂钩方式如下:

    (1)以上各年度指标中净利润增长率未达到基准增长率则属于未达到当年的解除限售条件,当年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
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以上各年度指标在净利润增长率达到基准增长率的前提下,按以下计算法则确定各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股票数量:

      考核期公司业绩完成情况              解除限售股票比例

            当B>X≥A                60%+(X-A)/(B-A)×40%

            当X≥B                            100%

  注:X为考核当期实际同比2017年增长率,A为当期基准增长率,B为当期目标增长率。

  未能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E五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