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核查意见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次授予的26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对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确定为2018年9月17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确定授予日时,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以达到。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9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3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