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
通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800.00万股的0.74%。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于2017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景旺电子”,股票代码“603228”。
法定代表人:刘绍柏
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166号
公司主要从事印制电路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公司主要产品种类包括多层刚性电路板、柔性电路板(含贴装)和金属基电路板。
(二)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主要会计数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4,192,017,811.27 3,283,195,794.98 2,677,309,711.2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659,735,093.35 537,459,011.72 422,453,388.76
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630,444,352,90 521,056,915.97 411,292,589.41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每股净资产
主要财务指标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62 1.49 1.1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1.50% 34.39% 36.46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构成,分别是:非独立董事刘绍柏、卓勇、黄小芬、卓军、赖以明、邓利,独立董事孔英、何为、罗书章。
2、监事会构成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王化沾、监事王达基、职工代表监事朱杰成。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刘绍柏、卓勇、江伟荣、邓利、王宏强、刘羽、王长权、黄恬。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或“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万股,约占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800.00万股的0.74%。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6人,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实际控制人刘绍柏先生之近亲属刘伟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的资格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本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的比例
王宏强 副总经理 17.00 5.67% 0.04%
王长权 财务总监 17.00 5.67% 0.04%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 266.00 88.67% 0.65%
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刘伟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刘绍
柏先生的近亲属,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
后参与本激励计划。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8.5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8.5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量)每股57.11元的50%,为每股28.56元;
(2)本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54.76元的50%,为每股27.38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的原则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20%
交易日当日止
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30%
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八、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公司层面的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