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VohringerWoodProduct Co., Ltd
(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不超过2,167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5%。本
发行股数 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原有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667万股
(一)公司股东德国菲林格尔、香港亚太、新发展集团、
申茂仓储及多坤建筑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期间新增的股份)。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定的承诺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前述锁
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前企业持有股份总数50%。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1-2-2
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6、本企业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福如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
新增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因发
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数量
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
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
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
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3、本人现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
属纠纷。
(三)公司董事 Jürgen Vhringer、丁福如、Thomas
Vhringer、丁佳磊、何伟昌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
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以下统称“所持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1-2-3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股份的前述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任职或具有公司董事、
监事资格期间,每年转让本承诺人所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的25%。
4、本承诺人离职或丧失公司董事、监事资格6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5、本承诺人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17年5月24日
1-2-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1-2-5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德国菲林格尔、香港亚太、新发展集团、申茂仓储及多坤建筑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前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比例不超过发行前企业持有股份总数50%。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5、本企业现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6、本企业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丁福如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1-2-6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因发行人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也应计入数量并遵守前述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上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3、本人现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三)公司董事 Jürgen Vhringer、丁福如、Thomas Vhringer、
丁佳磊、何伟昌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功,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以下统称“所持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
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所持股份的前述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承诺人任职或具有公司董事、监事资格期间,每年转让本承诺人所持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总数的25%。
4、本承诺人离职或丧失公司董事、监事资格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承诺人不因任何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1-2-7
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的议案》,公司在首
次公开发行A股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股票发行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三、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