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3 证券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1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就公司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内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一)2017 年 2 月口头警告
2017 年 2 月 14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告。
1、警示事项
“2017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取消原定于 2 月 13 日召开的临时
股东大会。公司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关于取消股东大会公告日距原定召开日至少须两个工作日的要求。鉴于此,我部决定对公司及董秘予以口头警告。”
2、公司违规原因及整改情况
违规原因: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取消 2017 年 2 月
13 日召开股东大会的事项,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上传了董事会决议公告及关于取消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根据交易所系统规则,
系统显示公告时间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从而公司取消股东大会的公告时间距原
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少于两个工作日,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生上述违规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理解不准确及对交易所操作系统规则的不熟悉。
整改情况:公司及董事会秘书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立即组织学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吸取教训,认真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2020 年 1 月口头警告
1、警示事项
“2020 年 1 月 22 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业绩预减公
告,其中预计 2019 年度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836.40 万元到-139.40 万元。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2,190
万元到-1,550 万元。2020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19
年度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为-1,813.50 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中该指标下限与实际业绩差异幅度为 116.82%,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审慎,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第 11.3.1 条、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此次违规仅影响到扣非后净利润,且导致违规的主要因素为对政府补助是否具有持续性的认定,存在一定客观情形,可予以考虑。经讨论,决定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振东、总经理赵喜清、财务总监惠朋举、董秘朱奇、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孙明成予以口头警告。望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范。”
2、公司违规原因及整改情况
违规原因:(1)公司子公司一点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因“互联网+”物流运输模式收到当地政府给予的运输成本补贴 689.33 万元(影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419.11 万元),政府补助文件明确指出“奖补资金专项用于“互联网+”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补助,该奖补资金与你单位日常经营相关”。因此,
公司初始收到上述政府补助时未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后期公司重新评估该项政府补助的可持续性,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把该项政府补助计入非经常性损益。(2)公司对外投资标的山西沃丰能源有限公司在 2019 年存在股权处置收益(扣除所得税后)224.60 万元,因财务部门核算失误,将以上收益计入了经常性损益项目;经与会计师沟通后,财务部门将以上金额调整为非经常损益项目。(3)因疫情影响,公司延期复工,对相关数据统计和确认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业绩预计的差异情况作出及时说明。
整改情况:公司及董事会及有关责任人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董事会督促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遵循谨慎性原则,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避免此类事项再发生。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