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1 证券简称:爱丽家居 公告编号:临 2022-008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将经营范围由“室内外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品)、
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地板、地砖及相关塑料制品的设计、
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修改为“室内外装饰材料(不
含化学品)、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塑料地板、地砖及相关塑料
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建
设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
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全面修订
《公司章程》,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等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张家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 由张家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20582714943959W。 91320582714943959W。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室内外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材料
装饰材料(不含化学品)、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 (不含化学品)、家居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产、销售;塑料地板、地砖及相关塑料制品的设计、 售;塑料地板、地砖及相关塑料制品的设计、研发、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依法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
营范围为准。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认 第十九条 2017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由有限责任
股比例如下: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苏州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登记,由全体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张家
…… 港爱丽塑料有限公司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净资
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全部 17,200 万股。公司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及认股比例如下: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 公司债券;
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时间限制。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义务。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