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1 证券简称:爱丽家居 公告编号:2020-049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 年 11 月 6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街道爱丽家居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74,167,100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72.5696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正兴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8 人,董事宋正兴先生、宋锦程先生、李虹先生、
朱晓燕女士、丁盛先生、王权信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王洪卫先生、李路
先生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吴卫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陆秀清女士、朱小凤女士、朱必青先生
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其他高管的列席情况。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1.01 选举宋正兴先 174,153,801 99.9923 是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 选举宋锦程先 174,153,801 99.9923 是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3 选举丁盛先生 174,153,800 99.9923 是
为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朱晓燕女 174,121,800 99.9739 是
士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5 选举李虹先生 174,121,800 99.9739 是
为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王权信先 174,122,301 99.9742 是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 关于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2.01 选举王洪卫先 174,121,800 99.9739 是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路先生 174,121,801 99.9739 是
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颜苏先生 174,122,001 99.9741 是
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 是否当选
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比例(%)
3.01 选举陆秀清女 174,121,801 99.9739 是
士为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3.02 选举杨文海先 174,121,900 99.9740 是
生为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1 选举宋正兴先 33,80 71.7643
生为第二届董 1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2 选举宋锦程先 33,80 71.7643
生为第二届董 1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3 选举丁盛先生 33,80 71.7622
为第二届董事 0
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朱晓燕女 1,800 3.8216
士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1.05 选举李虹先生 1,800 3.8216
为第二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王权信先 2,301 4.8853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1 选举王洪卫先 1,800 3.8216
生为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李路先生 1,801 3.8237
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颜苏先生 2,001 4.2484
为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
3.01 选举陆秀清女 1,801 3.8237
士为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3.02 选举杨文海先 1,900 4.0339
生为第二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中,累积投票议案 1、2、3 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爱丽家居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爱丽家居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