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前述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拟获授股票期权的 75 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 2024 年 4 月 25 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9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2.27 元/份。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