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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2-20

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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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贝通信,A
股证券代码:603220;

    李六兵,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陆念庆,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

    2023 年 8 月 14 日晚间,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积极开创算力服务 强力合作崭新局面》称,“李董事长亲自领导公司算力建设与算力能力提升,目前已部署合肥与长三角两个算力中心,合肥算力中心首期投资约 10 亿元,现已完成土建与园区配套,机房配套已启动,一期项目将实现算力 3000P,计划在四季度具备服务能力,总体建成后最大可提供算力 9000P”。8 月 15 日,公司股价上涨6.02%。

    8 月 20 日,公司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中贝通信——
智算未来》称,公司董事长李六兵在 2023 年 8 月 18 日至 19 日
参加 2023 中国算力大会期间,接受了工信部新闻中心记者的专访,李董事长称,“目前已部署合肥与长三角两个算力中心,……
总体建成后最大可提供算力 10000P 的能力”。自 8 月 21 日起,
公司股价连续三个交易日分别上涨 2.76%、10%、6.79%,并于 8
月 23 日触及涨幅异常波动。8 月 24 日,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

    8 月 29 日,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在安徽省合
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中贝通信合肥智算中心项目,计
划总投资金额约 8.5 亿元。公司股价于 8 月 29 日、8 月 30 日涨
停,8 月 31 日继续上涨 7.67%,并触及涨幅异动。

    公司算力中心建设事项为市场高度关注,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于 8 月 14日至 8 月 20 日期间通过微信公众号、接受采访等渠道先于法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发布后股价触及异常波动。同时,公司在 8月 24 日的异常波动公告中未披露正在筹划中的重大事项,而是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迟至 8 月 29 日才予以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且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二)对外投资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和决策程序

    2023 年 9 月 22 日晚间,微信公众号蜀山发布发文《55 亿!
中贝通信华东基地正式落户合肥蜀山区》。公司股价于 9 月 22 日涨停,并于 9 月 25 日触及涨幅异常波动,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2 日与合肥蜀山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就公司华东基地项目投资情况进行磋商并达成初步意向。

    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与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签订了《中贝通信华东基地项目招商引资协议》,公司拟在蜀山经济开发区建设中贝通信华东基地,主要包含低碳 AI 算力中心及高效动力及储能电池 PACK 项目,项目投资总额约 55 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308.30%,最终以项目备案投资额为准,协议自签署时生效。该对外投资事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但公司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经监管督促,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12 月 26 日披露公告称,公司分别于
12 月 6 日、12 月 25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通过了关
于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议案。

    公司在筹划对外投资过程中,合作方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相关合作信息,公司股价触及涨幅异常波动,公司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未及时披露合作事项,直至 10 月 12 日才予以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同时,后续双方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投资进展情况,且该重大投资未及时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多次先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异常波动公告未及时披露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同时,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投资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且该事项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2.1.8 条、第 2.3.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先于法定披露渠道在接受采访时发布重大信息,且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陆
念庆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

    公司及全体责任人提出异议称,本次违规主要是公司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不到位导致,不存在主观故意并积极纠正,公司全体董监高在相关期间未减持公司股票以谋求短期利益。李六兵还提出,其作为公司董事长积极跟进相关项目的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号及发言稿内容均提前与董办工作人员沟通确认,请酌情考虑减轻处罚。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职,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所称对规则理解不到位、不存在主观故意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先于法定披露渠道在接受采访时发布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同时其作为公
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公平及对外投资事项违规也负有责任,其所称已经与董办人员充分沟通、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不到位等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公司所称全体董监高未在相关期间减持谋利,与本案违规事实的认定无直接关联,且公司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系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成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念庆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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