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1-051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授予日:2021年9月3日
股权激励授予数量:373.8081万股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贝通信”)于2021年8月1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授权,同意确定2021年9月3日作为授予日,授予37名激励对象373.8081万股。由于激励对象张宏涛先生作为公司新任董事,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的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张宏涛先生的20万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名单进行了初步核实。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8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8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及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发生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激励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5、2021年9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确认。
(二)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的说明
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等个人原因,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1人调整为38人;个人自愿放弃的权益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股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仍为393.8081万股。
由于激励对象张宏涛先生作为公司新任董事,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其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计划授予给张宏涛先生的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确定其授予日。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为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9月3日
2、授予数量:373.8081万股
3、授予人数:37人
4、授予价格:8.4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于二级市场回购的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及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分3期解除限售,具体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期 比例
第一个解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
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
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3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 自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
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40%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年-2023年,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净利润增长率)
期
第一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6788万元为基准,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220%,即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21,721.60万元。
第二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6788万元为基准,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320%,即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28,509.60万元。
第三个解 以2020年净利润6788万元为基准,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除限售期 420%,即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35,297.6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受疫情影响,公司2020年净利润较2019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滑。解除限售条件中2021、2022、2023年净利润与2019年净利润15,356.98万元相比,增长率分别不低于41.44%、85.65%、129.85%。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内,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业绩考核结果划分为A、B、C、D共4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考核评价
结果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A 100%
B 80%
C 50%
D 0%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公司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除限售。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年因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