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20 证券简称:中贝通信 公告编号:2021-019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受理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877.5 万元,并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按照 487.5 万元/
年的标准,支付冠名广告使用费至行为终止之日止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处于二审立案受理阶段,未开
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
润的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5 月 26 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贝斯特通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冠名协议书》,协议约定将武汉市欧亚写字楼的冠名使用权与相关的冠名名称广告权转让给公司使用。
武汉市欧亚写字楼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欧亚业委会”)作为原告将武汉锦绣中华广告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以业主共有权为由,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冠名权,提起了民事诉讼。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欧亚业委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内容
原告一审诉讼请求:
1、被告锦绣中华广告公司立即停止对“欧亚写字楼”的冠名广告侵权行为,
即立即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冠名广告及楼宇大堂内冠名广告“贝斯特广场”字样,并恢复“欧亚广场”字样原状;
2、被告锦绣中华广告公司赔偿原告公共部位(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2019 年
5 月 5 日期间)的冠名广告使用费人民币 877.5 万元,并自 2019 年 5 月 6 日起,
按照 487.5 万元/年的标准,支付冠名广告使用费至侵权行为终止之日止;
3、被告锦绣中华广告公司赔偿原告评估费 42000 元;
4、被告中贝通信公司、裕亚酒店公司对第 2 项、第 3 项请求共同承担责任;
5、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一审于 2019 年 11 月 8 日开庭审理,2020 年 12 月 24 日武汉市东西湖
区人民法院已对本案作出(2019)鄂 0112 民初 3568 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欧亚业委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6362 元由原告负担。
由于一审诉讼金额未达到重大诉讼标准,公司未公告。
三、二审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上诉状,欧亚业委会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欧亚写字楼(武汉华尔登国际酒店二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锦绣中华广告有限公司、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裕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请求:
1、撤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 0112 民初 3568 号民事
判决书。
2、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本公司的影响不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审理情况
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本案对公司利润尚未发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