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富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长安路 30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
发行概况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意向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意向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1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发行数量 本的比例为 10.22%。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无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1 年 11月 11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100 万股
1、发行人控股股东富佳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
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公司减持发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行人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 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规定的,则本公司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跃旦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本项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本项承诺。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王懿明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减持发行人
股票前,如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人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另有规定的,则本人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4、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富巨达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5、发行人股东燕园康泰、燕园璟琛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如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
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
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企业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规定的,则本企业同意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郎一丁承
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其中本人通过宁波富予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延长锁定至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